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日前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申请人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仓山区民政局未发现且颁发了,其颁证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2004年12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为唐桂兰的女子,当月月底,双方到仓山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卡等身份证明后颁发了结婚证。
数日后,唐桂兰携带聘金等费用离开,不知去向。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才发现,证号为452123790804102的唐桂兰身份证为假证。之后,李某多次要求仓山区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2006年9月,仓山区民政局作出书面复函,不予受理李某请求撤销结婚证的申请。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证。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桂兰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仓山区民政局未审查发现并颁发了结婚证,该颁证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错误的,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仓山区民政局颁发的此结婚证。
公民使用假身份证什么罪?
公民使用假身份证将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或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及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会对社会诚实信用秩序带来破坏。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此处,应当注意对“虚假身份证件”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在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后又用了”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概括性规定,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
因此,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做限制解释,即仅限于记载的个人信息量和社会公信力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相当的证件。因为,这类证件不仅记载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能够决定公民能否实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
因此,在依照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一旦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一般而言都会给相信此证件效力的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从而损害他们对这类证件公信力的信赖和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质疑。对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有启动刑罚的必要性。但如果将“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理解过宽,可能存在刑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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