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之后逃之夭夭,丈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2月17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民政局撤销原告邹X与第三人陆氏的婚姻登记。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原告邹X经人介绍与自称为陆氏的广西女子持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到被告宜黄县民政局处申请登记结婚。在被告工作人员监督下,原告邹X与第三人陆氏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被告将赣宜结字010801065号《结婚证》颁发给原告邹X及第三人陆氏。2008年8月16日,第三人陆氏以回娘家为由离开原告邹X的住处后未返回,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邹X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与原告邹X登记结婚的女子陆氏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原告邹X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一审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负有审查职责,不仅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在审查结婚条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第三人陆氏的身份信息,致使第三人用虚假身份取得结婚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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