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一方在结婚登记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来达到获得结婚证的目的时,这无疑违背了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这样做不仅不能使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婚姻登记合法化,也不能使其产生确立、宣布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应。
倘若一方在申请婚姻登记时,私自更改、伪造或不当使用真实性存在疑虑的居民身份证,那么因这些异常因素导致的婚姻登记将被视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得的结婚证书,都是无法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因此这段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任何效力。
即便双方已经过了庄重的婚礼仪式,但是这种婚姻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看作是未曾发生的事情。
如果我们发现在某个时机,有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且应当将已颁发给相关夫妇的结婚证予以回收,并且还有权对违法者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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