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质证医院提供的病历
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庭审中,病历的质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1.医院应当将所有病历的复印件提交给法院和患者,同时确保病历原件也提交至法院。患者在收到复印件后,需仔细核对原件,确认病历中的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
2.如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患者应积极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记录、与医生的通话录音等。此外,患者还可参考病历书写规范,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
3.若患者提出的异议无法直接通过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可能会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病历鉴定。
4.鉴定的目的在于确认病历中的异议部分是否真实,以及这些异议是否对认定医院的过错产生影响。如果经鉴定确认异议成立,那么被异议的病历部分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5.病历的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患者提出的异议被法院采纳,且鉴定机构认为根据无异议部分的病历无法得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医院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质证程序步骤
病历的质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医院提交病历的复印件和原件给法院和患者;
2.患者核对病历内容,并提出异议;
3.如有必要,法院会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病历鉴定;
4.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患者应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明确的。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因此受到损害。这可以通过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证明等证据来实现。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而非仅仅依靠口头抗辩。
3.如果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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