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当给病人及其家属二次复印病历,而不能以其他理由不正当的拒绝病人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复印病历的目的
主要有两点:
1、固定病历的初始形态,防止对病历的非法修改。一般来说,患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很小,而医-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大。医-方修改病历又分两种情况,即合法修改和非法修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方可以合法修改病历,但其修改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例如: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须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等。如果不符合修改病历规范的,是非法修改病历,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患方将病历复印后,客观上防止了医-方非法修改病历。
2、为患方分析病历从而确定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打下基础。患方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在何处、是否可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能的等级、医-方责任份额的确定等问题无法判断。有了病历复印件,通过向其他医学专家或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咨询,对上述问题就可能得到一定的答案,做到心中有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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