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患方在起诉前不可能复印到完整病历,所以只能在第一次开庭时看到完整病历。由于庭上时间有限,患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复印完整病历,并申请延期递交书面质证意见。
鉴于病历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及出庭人员可能不懂医,所以申请延期质证一般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病历资料需要鉴定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因此,病历资料原件需要鉴定。但是,如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就难以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也同样如此。
因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个医疗诊治过程的真实情况,如病历内容是否被涂改的,而对此复印件是难以真实反映出来的。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复印件,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其均予以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如果出现某种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病历资料复印件不认可,由于鉴定缺乏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担保管病历资料职责的医疗机构承担。
所以,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启动鉴定程序,只有确实不存在影响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因素存在且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对此《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这就可能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提交病历资料原件的规定存在某种冲突,也可能给实际鉴定工作可能产生一定的障碍。
二、司法鉴定程序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法院如何起诉医疗纠纷
法院起诉医疗纠纷的流程如下:
1、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属于医疗过错的,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2、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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