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与一般侵权相比,医疗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医学这个学科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掌握性,这在根本上就决定了其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必定不同与一般侵权: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受害者,医疗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加害人,双方虽都属于民事主体,但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医疗过失证据载体如病历、参与诊疗人员等都由医方掌握,尽管法律规定患者知情权,并要求医方提供,但对一些具体决定性细节,患者出于知识的匮乏根本不知又何提请求知晓呢?);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患者受到损害往往只能在事后才知道,甚至是事发多年后才知晓,这与一般的侵权通常在加害行为实施时或实施后立即知道明显不同;该学科的专业性不仅决定了患者知识的薄弱,同样也影响了法官对医方的陈述或鉴定人意见缺乏审查和监控的能力。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全部由患者举证,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
医疗过失行为侵权与环境侵权的区别
医疗侵权与环境侵权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医疗机构有别于环境污染者。环境污染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医生通常则是为了患者利益而实施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医患双方目的是一致的,医患关系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因此,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其目的是控制和减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而医疗行为侵权责任应当比其他几种侵权责任更轻。这样一来对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上的要求也没那么严格,就不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对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更不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
既不能完全适用过错原则,由患者承担全部的过失举证责任,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医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侵权法的做法是,单独开辟三种情形实行过错推定,由医方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但值得注意的是,虽说都为过错推定,患者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与之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时的过错推定本质上还存有差别。之前的过错推定,是一旦发生损害即推定乙方的过错,即损害即有过错,但现在的过错推定,不仅要求有损害,同时必须存在法定的三种违法情形方可推定过错,也就是有条件的推定过错。要想适用过错推定,患者必须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全文9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