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变更主要包括:
1、监护权的变更会导致探视权的变更,可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法院判决决定的;
2、暂停探视权,当事人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流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讲,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变更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全文6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