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房屋预售合同所具备的多重意义及效能:
首先,它可以确立并明确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此类合同能够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使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该合同亦有助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起到制约与规范的作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或违规操作等问题;
最后,预售合同的存在也为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使得买卖双方得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达成共识,实现共赢。所谓“房屋预售合同”,即是指在房屋尚未完全建成之际,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预先签署的购房协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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