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验收过程中,若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存在超过百分之三的误差,则买方可选择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给买方。反之,如果买方愿意继续按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则需根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标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处理方式:
1)若面积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则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对房价款进行结算;
2)若面积误差比例大于百分之三但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则买方有权选择是否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或者由卖方独自承担此部分差额,或者卖方将多收的价款悉数退还给买方,抑或是按照约定的双倍金额进行退换;
3)若面积误差比例大于百分之五,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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