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本约规定的时间完成房屋交付,经过合法有效的书面通知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执行,则买房人享有法定权利选择解约并退回所购买的房屋。具体操作中,买房人需要首先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催告函,明确提出对合同最后执行期限的新要求;如在接收到该催告函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期交付房屋,那么买房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行使合同中的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