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决定着票据行为的主体。票据之所以能够以一张“纸”代表着一定的金钱权利,就是因为通过票据上的签章,表明了负担票据债务的人,该金钱权利可以或者最终可以向该签章人行使。
相关法律知识:票据签章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各国法律也大体有此规定,故可称这三种方式为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所谓签名,指亲笔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其特点为:
(1)由行为人本人亲自进行;
(2)以行为人自己的姓名进行;
(3)用行为人本人的笔迹进行。而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尤其在东亚国家),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力。由于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并且在票据行为人本人不能亲自完成票据签章的特别情况下,盖章完全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进行,不发生特别的障碍,因而盖章在实际中成为一种更为常用的票据签章方式。从法律效力来看,签名加盖章这种双重的签章方式,与单独签名或盖章的完成具有同一效力,而不具有更高效力。但它在一般意义上具有表明行为人特别慎重地为票据行为。其客观上增加了伪造签章的难度,从而起到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因而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也常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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