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法中,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鉴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和人员成分相对复杂,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其他关于事业位用工方面的意见和规定,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的规定,我们在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这些规定都有所了解。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对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当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似乎也不可能以聘用合同或者所谓的聘用制劳动合同来统一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于是,在事业单位中有了多种不同身份的员工:“老人”,即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种类合同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先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员工:新人”,即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外人”,即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与其连聘用关系都不存在的员工:“工人”,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编制外员工。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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