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无论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都是要受理。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要判决离婚则是法院对于实体的审查,与受理无关。接下来就是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概括,并结合离婚诉讼中所要涉及的原因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一、涉外离婚起诉流程中,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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