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涉外婚姻离婚时,除了普通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证据外,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首先,无论什么涉外诉讼,外国人都应该向法院提交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次,如果双方在国外结婚,婚姻证件应在婚姻缔结地公证,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外国人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是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要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是在中国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只需要经过中国公证证。还要提醒你,如果国外有共同财产,虽然我国法院可以委托外国法院调查当地财产状况,但这无疑会延长诉讼时间,建议你提前准备使领馆认证的资产证明。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起诉方式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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