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事务所没有按照所谓的行业惯例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了一月3000元的工资。那么,根据行业管理,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员工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声称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根据行业惯例,不得与项目审计助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主张的行业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仅可以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还可以要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合法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了。如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将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认定这一约定有效,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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