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时间:2023-04-12 17:12:59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工程勘察成果;

3.数量:即工程勘察工程量;

4.价款或者报酬:即勘察费;

5.质量:即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即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义务范围,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地点、方式等。

一、工程承包方是什么意思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三、房屋施工方违约对方能不能拒付施工款

工程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发包方能不能拒付工程款,要依据违约的情形而定,如果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拒付工程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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