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含义如何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含义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
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2.履约管理之工期;
3.工程签证与索赔;
4.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5.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6.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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