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陈小姐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公司近期以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提出要降低职工的薪水。陈小姐在该公司已经工作5年,且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陈小姐觉得,薪水本来就不高,无法再接受降薪,辞职又没有勇气。企业是否能以经营状况恶化为由,单方面降低职工的薪水呢?陈小姐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齐睿龙律师,齐律师表示,该公司单方面降低员工薪水的做法,等于擅自变更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变更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陈小姐不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降薪必须和她协商的。如协商不成,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陈小姐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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