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分为以下情形: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已经成立,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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