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妈妈”被开除企业被判赔钱
陈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前年7月,她经医生诊断为耻骨联合分离需休产前假,几天后她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公司提交产前假及产假申请表(共计129天)。
但公司认为,陈女士所请假期已严重超出公司《员工手册》列明所给予女职工的产假界限,而且她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情况下自行休假,为此公司于当年年底解除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随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胜,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湖里区法院最终判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支付陈女士赔偿金12000元,并补发产前假期间工资7355.24元。
法官点评
三期女职工应特殊保护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参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该条款并非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绝对限制,但是,可以看出对三期女职工应予特殊保护。因此,本案当中用人单位以陈女士的工作态度为由辞退陈女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孕期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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