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有权通常由**设计的创作人,即由完成**设计的人享有。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集成电路**设计,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设计、含有该**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管辖】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对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桌发生地。对于侵害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确定。对于侵害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6个。
【法律适用】与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第9~11条、第13条,也可以参照《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与侵害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
如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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