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对于外国人,就要区别对待: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未在中国首先投入利用的布图设计,必须在中国参加WTO之后,才能申请。港、澳、台地区的申请,按国内申请处理,10月1日可申请,但法人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二年内,仍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我国根据TRIPS协议,将这一专有权追溯到1999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的权利人采用推定原则,即认为凡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申请的,都视其是有权利的人。若出现问题,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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