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rips协议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赔偿规定
1.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原告为被告支付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2.在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行使的任何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场合,只有政府当局及官员们在这种执法的过程中,系善意采取或试图采取特定的救济措施时,成员才应免除他们为采取措施而应负的过失责任。...查看原文
2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比较与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我国过于倚重行政权力,而TRIPS协议重视司法救济。TRIPS协义第4条第4款中强调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而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多的最终决定权。如,我国商示法35条规定,对撤销注册商标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终局决定;专利法43条、49条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终局决定,却都没有给管理相对人充分的诉讼权。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查看原文
3TRIPS协议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专门法律,也可以通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按协议的规定,登记或商业利用均可产生权利,保护期从两者中的先者开始计算,期限为10年。协议允许成员不保护其加入协议前已出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协议明文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仅包括进口权、销售权、其他形式的发行权,未明确规定复制权,但协议却暗示了未经许可的复制是非法的。协议还从善意侵权可减少责任的角度,作出权利限制的规定。协议没有从正面允许成员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取强制许可,只是说,如果成员采用非自愿许可的话,应符合专利非自愿许可的有关规定。...查看原文
4Trips协议在有关证据的规定
Trips协议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内容,其中有关证据披露的部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性质的特点,做出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规定。Trips协议关于证据披露规则集中规定在第43条中:(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并能够合理取得的证据,同时指出了由另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则司法当局应有权在适当场合确保对秘密信息给予保护的条件下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2)如果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主动拒绝接受必要的信息,或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信息,或明显妨碍与知识产权之执法的诉讼有关的程序,则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在为当事人对有关主张或证据提供陈述机会的前提下,就已经出示的信息(包括受拒绝接受信息之消极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所提交的告诉或陈述),作出初步或最终确认或否认的决定。除上述规定外,Trips协议对当事人起诉时的举证义务、侵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有关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都有规定;第42条通过程序的要求来保障诉讼公正、确保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获得相关证据的权利;第47条则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获得信息权;第50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这些规定构成了证据规则的组成部分...查看原文
5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关于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有不同说法,较为一致的有三条,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确保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基本国国民。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在于平等对待所有的外国人,这一原则尤其可用于某些外国人在在一国享有不同于或超出于当地人的特殊待遇时,其他外国人也想获得同样的待遇。透明度原则实际是所有原则的基础,只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或行政裁决可以获得和知悉,其他国家的国民或企业才可能享受相应的优惠,菜油可能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才有可能发现不合理的要求,才有可能防止和解决争端。...查看原文
6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如何保护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二)、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或使其注册失效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我国新第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三)、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来源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商标法如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查看原文
7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规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a)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b)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c)本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且已将该协议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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