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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标准,遵循有关法律程序。劳动争议的开始、执行和结束应当符合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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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先行调解原则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4、一次裁决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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