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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标准,遵循有关法律程序。劳动争议的开始、执行和结束应当符合程序法...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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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停原则调停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停方式解决。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应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停,在互相允许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认真履行,调停无效时,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调解,解决争议。调停要求成立,健全使用者的调停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挥调停委员会的作用,调停工作不仅是调停委员会,还可以在争论的仲裁、诉讼过程中进行调停。(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当事人应立即申请调停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不予受理。当事人应立即参加调停、仲裁活动。否则,调停不能进行,仲裁可能被视为撤销诉讼或缺席仲裁。(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深入、细致、客观调查、分析、明确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调停、仲裁和审判。(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同等处理,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和承担,不得因身份、地位而采取不同的标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申请调停、仲裁和诉讼时,参加调停、仲裁、诉讼活动时享有同等权利,时效相同,陈述事实,讨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停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权利相同,承担的义务也相同。
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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