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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1-10-23
(一)调停原则调停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停方式解决。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应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停,在互相允许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认真履行,调停无效时,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调解,解决争议。调停要求成立,健全使用者的调停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挥调停委员会的作用,调停工作不仅是调停委员会,还可以在争论的仲裁、诉讼过程中进行调停。(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当事人应立即申请调停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不予受理。当事人应立即参加调停、仲裁活动。否则,调停不能进行,仲裁可能被视为撤销诉讼或缺席仲裁。(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深入、细致、客观调查、分析、明确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调停、仲裁和审判。(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同等处理,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和承担,不得因身份、地位而采取不同的标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申请调停、仲裁和诉讼时,参加调停、仲裁、诉讼活动时享有同等权利,时效相同,陈述事实,讨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停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权利相同,承担的义务也相同。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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