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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1、调解原则。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首先应当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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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 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 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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