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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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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中所特有的原则,具体可归纳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 (2)一次裁决原则。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而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或再行仲裁; (3)合议原则。只有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回避原则; (5)合法、合理原则; (6)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一)调停原则调停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停方式解决。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应向企业委员会申请调停,在互相允许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认真履行,调停无效时,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调解,解决争议。调停要求成立,健全使用者的调停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挥调停委员会的作用,调停工作不仅是调停委员会,还可以在争论的仲裁、诉讼过程中进行调停。(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当事人应立即申请调停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不予受理。当事人应立即参加调停、仲裁活动。否则,调停不能进行,仲裁可能被视为撤销诉讼或缺席仲裁。(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深入、细致、客观调查、分析、明确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调停、仲裁和审判。(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同等处理,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和承担,不得因身份、地位而采取不同的标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申请调停、仲裁和诉讼时,参加调停、仲裁、诉讼活动时享有同等权利,时效相同,陈述事实,讨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停协议,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权利相同,承担的义务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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