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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有: 1、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的原则。 2、真实、合法的原则。 3、保密原则。 4、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 5、回避原则。 公证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赠与、抵押、交换、继承。 3、房产、股权、产权和票据的转让。 4、招标,拍卖、提存。 5、收养、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房屋拆迁、出国留学协议等重要民事行为。 6、重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劳动合同。 7、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实行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实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有:秘密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平等原则(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及时作出裁决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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