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前述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法定事由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则其直系晚辈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辈分不同的,由辈分高的血亲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
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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