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执法单位在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主动交代或者工作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违法事实确实发生,并且查明了违法人,收集的证据充分确凿,完全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的对违法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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