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别地方,老百姓想办一件事,不得不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公章。到底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行政许可法草案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这些事项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认可。
设定行政许可还应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为此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行政许可法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对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这个问题不宜规定过于具体,以免挂一漏万。
行政许可法草案确立便民原则申请人无须再为审批跑断腿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浙江金华的一个农民向有关部门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跑了几年。这种问题今后有望从根本得到解决。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按照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方式上,草案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它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草案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请申请人当场更正,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代为更正。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为由拒绝受理行政机关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决定尽量作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此前,在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个别地方的极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拖的办法刁难申请人,这一次对申请人说缺少了这种材料,下一次又说申请人少了那种材料。为杜绝这种现象,草案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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