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5223元,被告卢森林赔偿原告吴蓉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540元。
2008年3月8日下午,吴蓉乘客车出游,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卢森林驾驶的轿车发生车祸。造成吴蓉头部、面部、右肘窝多处严重外伤。经法医鉴定,吴蓉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需2.6万元。因此事故给吴蓉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故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经交警大队对本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合法有效的,即被告卢森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蓉及客车司机不负事故责任。且被告卢森林驾驶的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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