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险是不是就是交强险
时间:2024-01-05 14:58:08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投保,赔偿责任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而后者是商业性质保险,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在界定第三者时,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而“三责险”则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也存在差异,“三责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的三责险在强制性和赔偿原则上存在差异。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所有车辆所有者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赔偿责任按无过错原则确定,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而商业性的三责险则更注重风险分散和保险利益获取,赔偿责任按过错责任确定,具体约定赔偿方式,不区分人伤和物损。两者在保险制度和赔偿范围上存在差异,车主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第三者强制险 最新知识
针对第三者强制险是不是就是交强险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第三者强制险是不是就是交强险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