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强制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4-01-05 14:58:11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方案,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责任限额自2008年2月1日起实行,之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交强险是全国强制的,而商业三者险是选择性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于2008年2月1日起实行。新方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交强险的保额包括死亡伤残上限11万(11000元)、医疗费用上限1万(1000元)和财产损失上限2000元(100元),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强险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交强险是全国强制的,如果没有交险是无法验车上路的;商业三者是选择性的,客户可上可不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新方案明确了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该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之后发生的事故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交强险是全国强制的,确保车辆上路必须购买,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选择性的。购买交强险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超出限额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第三者强制险 最新知识
针对第三者强制险赔偿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第三者强制险赔偿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