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没有停稳时,就打开车门,致使乘客下车后摔伤倒致死,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获赔十一万余元。
2007年12月12日,原告的丈夫李某购票乘坐被告刘某营运客车,当车行驶至李某下车地点时,李某要求下车。由于此路面是个缓慢坡,司机减挡缓行准备停车。在客车没有停稳时,乘客李某下车,随车乘务员一把没有拽住,李某下车后摔倒致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李某购票乘坐被告营运客车,二者之间即产生了客运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在保障乘车人李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将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对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没有尽到运输安全义务,故承担以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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