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3年前,现在回忆起来,小杨还是觉得有些后悔。
2012年3月11日,小杨骑着电瓶车沿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着,车子的后座上,还坐着她的同学小姚。两人平时就十分要好,得知小姚回家,顺路的小杨便决定带小姚一起回家。
但没想到的是,就在一个转弯路口,小杨的电瓶车与张师傅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这个路口发生了碰撞,坐在电瓶车后座上的小姚被狠狠地甩了出去。
事故发生后,小姚被送至武警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小姚伤势属于一个七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今年1月8日,该案经平湖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姚120000元,由张师傅所属的单位赔偿228696元,由小杨赔偿74834元。履行期满,保险公司和那家单位都已经赔偿,但小杨还没有支付。
前不久,小姚到法院申请执行,希望小杨能支付赔偿款。
本案立案执行后,承办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小杨虽然年满18周岁,但还是个学生。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小姚,还是同学,所以才会有搭乘电瓶车的行为。
但小杨本人没有财产,也无履行能力。经承办人协调后,小杨的父母表示愿意代为偿还,但一时之间拿不出这么多钱。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案也算是暂时告一段落。
全文5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