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出资近200万元购买一辆玛莎拉蒂,因车祸车尾严重受损,张先生将两名肇事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等损失83万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住在外省市的张先生开着自己刚买的200万元“玛莎拉蒂”新车到上海办事,在沪杭高速下行处,张先生因见前方有车辆在超车道换轮胎而停车。适逢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旅行大客车追尾撞击同向行驶的中型客车,该中型客车被撞击后,车头又撞到张先生车辆的车尾,导致车尾严重受损。当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旅行社大客车司机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中型客车司机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先生无事故责任。
车辆经维修产生修理费6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20万元。因赔偿金额数目太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张先生将某旅行社和赵某告上法庭。
赵某及旅行社认为,张先生的车辆在事故后并未报废,车辆性能降低是因修理引起,张先生可找修理单位检修,而不是要求被告赔偿,故贬值损失费20万元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车辆在国内的存有量较少,维修单位也相应较少,对于车辆维修单位的选择具有较大局限性,原告也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故原告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6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基于张先生的车辆刚购买,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较严重的损坏,虽经修理但仍很难恢复到事故前具有的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是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故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按责进行赔偿。原告的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16至26万元,原告要求赔偿2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58万元,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各项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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