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蒂酒驾,教唆车主肇事逃逸该如何处罚
在**拉蒂酒驾一案中,教唆车主逃逸的行为恶劣。也许当场及时的叫救护车,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教唆逃逸的行为应论作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处罚。不难看出,《解释》旨在将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犯罪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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