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在先外观设计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公开了该外观设计,这是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关键所在。
进行对比的外观设计应当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国设计
进行对比的外观设计应当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外国设计,有两点要求:一是外观设计本身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一是外观设计的“外观”相同或近似。
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
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包括形状、结构、图案、色彩、三维特征等,对全部要素进行全面的对比之后再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对整体“外观”的判断,缺一不可。
在先外观设计应当充分公开
在先外观设计应当充分公开,既包含了清楚完整的公开该外观设计,又包含了在相当的范围内公开了该外观设计,两层含义缺一不可。清楚完整,要求在先外观设计将其本来面貌原封不动的公之于众;相当范围公开,要求公开该设计的受众具有足够大的群体,技术上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国内公开使用过。
在先外观设计的举证
通过公证保全外观设计在先的相关证据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它具有简洁高效、经济实惠等特点。缺点是: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相比,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但是,对于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在先外观设计,公证是一种切合实际的保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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