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大致如下: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5.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6.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7.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针对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等。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范围如下:
1.工业产品形状,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2.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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