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如下:
1、苗木移植具有季节性和专业化,征地以移裁为主的根据不同季节按标准的20%—40%予以补偿,征收按标准补偿。
2、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载花木补偿标准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4、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费怎么补偿,如何计算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之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1.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目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10000平方米)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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