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知
时间:2023-05-10 19:22:05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令第138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从4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的认定: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满1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

(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6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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