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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租赁申请条件

2022-11-07 153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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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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