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应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和。具体有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权登记。公民应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房屋权属登记。公民应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房屋抵押和其它物权登记以及消灭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上海法律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整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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