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有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所有梳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4)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契证;
(5)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6)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7)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3、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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