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监护人在场情形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二、精神病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精神疾病的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是患者通过正当的医疗程序向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由专科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共同的鉴定。司法鉴定是由法院指定专门的法医精神科,以及专业精神科医院进行专业鉴定。这两种鉴定都是通过专业的医生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疾病,主要是通过症状学进行判定,通过患者的心理测评,看患者是否具有精神病性症状,然后通过专业医生的精神检查,看患者是否存在幻觉、妄想,或者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功能,在发病期是否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
三、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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