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监护人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有监护人资格,还需真正具有监护能力才能实际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能力的判断标准有积极和消极两类要件。
所谓积极的要件,是指监护人必须具备的能力或资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沿用价值。当然对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还需要对其是否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所谓消极要件,是指担任监护人不能存在的情况。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但应当包含以下几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父母明确拒绝的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尚未恢复的人,正在受刑事处罚而被拘禁的人,可能与被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其他因素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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