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簿如何反应监护人是谁?
先看户主,再看其他人与户主的关系。一般,成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是父母还健在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一定要尽到抚养义务,保护监护人的任何利益,如果在孩子还没有成年的情况下,自己的父母就不在了,那么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应该承担起监护的义务。
三、未成年人的户口监护人是谁?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是户口监护人,即使落在别人户口名下,孩子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也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四、哪些人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监护人的种类有什么?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根据取得监护权的方式,监护人可分为四种类型,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以上监护人可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履行监护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由父母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成为未成年人的户口监护人。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可以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哥哥或其姐姐承担监护责任。也可以选择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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