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或者提前放弃留置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放弃留置权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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